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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关于再融资新规实操


关于投资者


1、公募、私募投资现在参与的要求有没有进一步说明?


回答:关于公募和私募参与定增,目前是没有一个具体明确要求的,但是整体而言,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的询价,肯定还是优先偏向公募基金的。但是也没有法律限制或者不鼓励私募基金来参与定增的,而且我觉得由于上一波我们国家私募基金、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未来应该有比较多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向于定增这块市场。但注意私募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

 

2、定增的投资者类别很多,因为取消明股实债、收益保底率等,2020年的参与资金方有什么变化?


回答:关于保底这部分的话,的确这次也是再融资新政的一个新要求。以前虽然证监会没有明确说出来,但是在市场中,大部分中小型民营的上市公司,更多地采用这种兜底的方式来实现定增的销售。我个人觉得这个兜底的条款肯定也不可能立刻就在资本市场消失,但是整体而言,未来的趋势是上市公司逐渐降低减少直至完全消除这种兜底的条款。而且该文件的出台,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更将有底气不与投资者签署类似的协议。以前的确部分偏好股债结合型的投资者喜欢兜底协议,但未来投资机构不应该也不可能简单的通过这种方式来锁定一个基本回报,但这个转换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3、目前怎么界定谁是战略投资者?


回答:关于怎么界定战略投资者,的确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以前的外国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是有明确的规则,而且外资的战略投资者锁定期是36个月,但是以目前的监管精神来看,目前阶段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如果愿意锁定18个月的投资者就可以定义为战略投资者。另外一个是在签署投资协议的时候,也可以体现出“战略投资”的字样。个人认为监管机构即使出台了规则,也只是会出台一些笼统的原则,最终肯定还是身份跟锁定期是有密切关联性的,比如说你锁定期是6个月,那你肯定不可能被认定为是战略投资者。

 

4、关于非公开发行,新规后结构化的券商资管或信托产品可以成立参与么?具体是什么情况?


回答:证监会在2014年8月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要求定向定价的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董事会确定的锁定期为36个月的非公开认购对象不允许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管产品或信托计划,但不能有优先劣后及类似的分级安排,或其他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该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个人或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化产品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要求三年期的定增。定向定价增发锁定期三年项目,发行时上市公司必须承诺“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目前再融资新政下,锁定期为18个月的券商资管或信托产品还是不能设置结构化安排。但对于锁定期为6个月的定增,在符合相关金融机构杠杆的前提下面还是允许结构化的安排的。

 

5、大股东参与定增,大股东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股票质押融资的资金吗?


回答: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是一项正常及正当的权利,尽管上一轮股市下跌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爆仓甚至失去控制权。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还应当对融出资金的用途进行持续跟踪,防止融出资金流向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应该来说,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则限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股票质押资金用来参与定增。

 

6、目前结构化认购定增的最新政策?银行可以配资优先级吗?受资管新规怎样的影响?


回答:关于结构化问题,过去这几年的确是发生可一些政策变化,像2014年底的时候就不允许三年定增分级的结构安排,所以后来三年期定增就做不了分级的安排。但是一年期定增方面,简单的在符合不同金融机构杠杆的前提下面还是可以的。当然这一轮战略投资者18个月的锁定期的资金来源,是否来自于结构化资金安排的问题,我觉得可能还需要等待政策的进一步明朗。


银行资金如何参与此轮定增,一些银行其实内部已经在讨论各种合规的方式,如平层、优先级、收益权转让模式等。包括这次银行机构纷纷也成立了理财子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未来估计向股市里注入的资金可能会逐渐的增多。此外资管新规的话,也是基于以前历史去杠杆的背景下产生的产物,我觉得未来不排除资管新规有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一拨定增的行情,银行是完全有机会可以把握的。


关于锁定期


7、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定增,最短锁定期多长时间?


回答: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的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锁定期为不低于12个月,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更长的持股期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持股期限确定为36个月。”


但再融资新规下,战略投资者仅需锁定18个月,不排除未来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的锁定期也将修订为18个月。具体尚待相关政策出台。

 

8、董事长兼大股东参与定增,如果提前通过董事会锁定价格,后续锁定期也是6个月吗?


回答:关于董事长参与定增的问题,可能要分不同的情况。第一种就是实际控制人要认定为战略投资者,那这种是要锁定18个月的,原来老规则是锁定36个月。如果董事长只是参与接受定价,只是被动地参与询价结果的话,那也是锁定6个月的,所以这个问题不能只是简单的根据董事长的身份,要看该公司董事长接受的是什么样的定价机制,才能来决定他的锁定期。

 

9、再融资新政下的定增,股份解禁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接盘方接盘后有半年的锁定期吗?


回答:非公开的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个是属于减持新规中的规则。关于再融资新政出台的背景下,减持新规中的部分条款是否需要修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则,具体尚待政策的确定。


关于资金用途


10、非金融企业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的最高比例是多少,以目前审核的案例来看。(之前还是卡的很死,造成很多企业过了一段时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回答:这一次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2020-02-14)》已明确“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之前的再融资政策一度的确是限制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这一次的明确实质是监管放松。


关于关联交易


1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为定增),是红线吗?


回答:就整体来说,关联交易有一个原则就是不管实施什么类型的资本运作,尽量要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但是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问题中,如果是特殊情况下,比如说是有利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增强,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增强的话,其实也是可以的。如上市公司从它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那里购买一个盈利质量比较高的资产,然后构成了一个关联交易,这种关联交易只要定价公允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肯定还是属于监管机构所认可的。


关于可转债


12、关于可转债再融资有个问题 ,在发行实务中如何设计确定向原股东配售 、网上发行 、网下发行的比例?若老股东弃购,这部分的配售是否可以由保荐人安排处理?


回答: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整体而言,最近几年可转债市场还是比较热的,一般而言,由于可转债上市首日都能实现正的回报,因此可转债方案设计时一般会设计优先向原股东的配售,具体的向原股东配售的比例需要根据股东的意愿以及对可转债上市后的预期市场表现综合确定。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具体比例一般也是由承销商根据市场来确定,目前可转债主要是以网下认购为主。放弃认购数量一般由主承销商包销。

 

13、新政策环境下,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配合,实现借壳上市是否更加容易?


回答:201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允许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由于一次审批,同时实现并购重组+一次非公开融资,审核效率较高,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此种并购重组+非公开配套融资逐渐流行,也非常受投资者欢迎。2019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质是放松了对借壳的限制,而且明确创业板公司也可以被借壳。因此可以预计再融资新规以及并购重组新股下,借壳上市还是会相对容易。

 

14、上市公司大额亏损导致净资产为负,被交易所列为*ST,现在做定增融资是否有可行性?


回答:目前不论是主板以及创业板的非公开均对上市公司的盈利以及净资产是没有要求,但*ST公司做定增,也要满足必要的合规性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3号,2020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只要*ST公司没有上述事项就可以做定增融资。但有一点要注意,如果该公司处于停牌阶段,则一般而言,无法实施股票融资的,因为无法确定定价基准日。

 

15、能否分享一个自己做过的非公开项目经验?对于一个项目成功,哪些是需要我们去特别关注的?


回答:对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机构而言,好的非公开项目是什么,站在不同的维度视角会有些差异。单纯从中介机构角度而言,好的非公开项目,其实也是天时、地利、人和的结果,好的上司公司+好的募投项目+好的发行时机这是都是非公开项目成功的关键。但由于存在锁定期限以及二级市场的波动,中介机构眼中的成功项目未必是投资机构眼中的好项目。


                                                                                                                                                         来源:君汉导师 程明  并购菁英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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