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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独角兽”,CDR规则落地实施

借壳上市

昨日夜里,证监会公告正式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方法(实行)》,(以下将存托凭证简称CDR),同时,并发布了8份配套文件,从发布日起实行。6月7日开始,条件符合的创新试点企业可向证监会递交CDR发行申报材料。

有券商指出《CDR管理方法》存在公募基金可以投资CDR等亮点,本次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发行节奏将有序合理安排

据证监会表示,将严格控制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节奏。同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合理科学地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从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同时希望市场上的投资者理性投资,不要跟风炒作,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这一制度的发布施行,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健全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更是为创新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或CDR做好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此外,证监会还表示支持优秀的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CDR,同时为了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证监会还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

证监会此举无疑是为海外上市的企业在回归A股市场的道路扫除了许多障碍。这给在海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回归中国股市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公告发布之前,海外企业若想回归A股市场融资交易,就必须涉及私有化,拆除VIE架构等复杂又漫长的过程。但运用CDR,时间花费少,直接以公司主体发行CDR就可以了,非常便利,操作简单,成本费用低。所以CDR最主要作用就是让国外注册上市、但经营实体在中国的企业回家,投资者们足不出户就能买卖海外企业的股票。

对A股流动性影响小

短期而言CDR对A股市场流动性影响不大。且在A股涨跌停制度影响下,CDR吸筹效应有限,预计CDR初期融资规模大概率不超2000亿元。

证券研究所团队分析指出,CDR发行有两大规范要点:

一、发行CDR为新增基础证券的承销机构必须是证券公司

二、公告中提出三类机构可以担任CDR的存托机构并提供存托职能,其中包括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符合条件并经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符合条件并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而美国的存款凭证的存托机构是商业银行。

存托凭证上市交易三个规范要点:

一、按相关规定CDR可以采取做市商交易;

二、存托凭证发行公司的重要股东遵守相关规定可以减持其境内持有的CDR;

三、发行公司不能以发行CDR在境内重组上市。

本次创新企业发行CDR试点名单的选取标准:

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曾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CDR比照A股交易方式,交易制度基本稳定,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发生重大改变,不用对技术系统做太多的调整,能确保交易平稳,严防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CDR参与主体增加了存托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了存托职能和托管职能,并且持有人可以实质上享受基础股票分红、投票等基本权利,但由于不是在册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需通过存托人代为行使。

由此看来,CDR的发行是国家给海外创新企业大大的福利,可谓是优点随处可见。由试点企业文件可见本次试点对象大多为独角兽企业,小编估计本次政策一落地,所有在海外的独角兽也应都奔腾地回归于A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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