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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深港股票互通机制的实施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甲部:一般适用的规则

第一章

释义

101. 定义

「CCMS 抵押品户口」 指 如规则第 601A 条所述,为非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参与者于共同抵押品管理系统开立的任何户口,用作记存及提取抵押品。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所提及之「CCMS 抵押品户口」并不包括参与者于其他认可结算所,以该结算所参与者身份于共同抵押品管理系统开立之户口;

「CCMS公司抵押品户口」 指 如规则第 601A 条所述,为非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参与者,或如属中华通结算所身份的结算机构参与者,则为其特别参与者之参与者于共同抵押品管理系统开立的公司抵押品户口(户口编号:0001);

「中华通证券交易」 指 根据中华交易通通过一家联交所子公司而在中华通市场执行关于中华通证券(包括特别中华通证券)的交易;

「中华结算通协议」指结算公司与中华通结算所之间订立或可能订立的有关一项或多于一项中华结算通的协议(或经不时修订、重列及/或补充);

「抵押证券」指根据规则第 3601、3601A、3603 或 3608 条,参与者不时持有或存放在结算公司并记存在其相关 CCMS 抵押品户口的合资格证券;

「强制出售通知」指结算公司、联交所或个别联交所子公司可不时向参与者或参与者的非结算参与者发出的通知,要求该参与者或非结算参与者减低本身或其客户于个别中华通证券的相关持股量,以遵从中国内地适用法律所实施的境外持股限制

「内地办公日」指就个别中华通市场而言,在该中华通市场上提供有关结算及交收中华通证券交易的中华通结算服务以及中央结算系统为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提供服务的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或中国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冻结证券」指规则第 3604 或 4107(viii)条所述,结算公司按持续净额交收制度分配予属市场合约其中一方的结算參与者(包括作为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结算参与者)或结算机构參与者的股份结算户口的合资格证券;

「T-日」指就非中华通证券的合资格证券的交易而言,联交所所报告的交易的当天;及就中华通证券的交易而言,则为相关联交所子公司、其指定人士或相关中华通结算所所报告的交易的当天;

「交易日」指就在联交所买卖的证券及其他产品而言,可在联交所进行交易的日子;以及就在个别中华通市场上交易的中华通证券而言,则指可透过相关中华交易通在该中华通市场进行交易以及中央结算系统开放其中华通结算服务予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进行该等中华通证券结算及交收的日子;

第五章

合资格证券及合资格货币

504. 接纳合资格证券为抵押证券

结算公司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接纳参与者把合资格证券记存任何 CCMS 抵押品户口,作为抵押证券以:(i)履行该参与者差额缴款、按金及抵押品的责任;(ii)履行该参与者对结算公司所有其他责任(实际或或然),而该些责任是直接因为结算公司需确保市场合约(该参与者为合约的一方)得以交收而产生的;(iii)履行该参与者对结算公司就规则第 812、813、814 及 815 条所述有关遗失或问题合资格证券所引致的一切责任(实际或或然);(iv)履行该参与者对结算公司的其他责任(实际或或然)。为免产生疑问,如属中华通结算所身份的结算机构

参与者,尽管可就其相关特别参与者而把任何抵押证券记存在 CCMS 抵押品户口,该等抵押证券将用以履行该结算机构参与者的所有责任及法律责任,而非只限于与该名特别参与者有关的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股份户口及 CCMS 抵押品户口

601. 股份结算户口/股份独立户口/股份贷出户口/抵押股份统制户口/交易通户

口/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户口

在一般规则的规限下,结算公司为每位非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參与者编配(i)一个股份结算户口;(ii)如获结算公司批准,不时由结算公司行使绝对酌情权而订定其數量的股份独立户口;及(iii)如获结算公司批准,一个股份贷出户口。就结算參与者而言,除上述户口外,结算公司会额外为其编配一个抵押股份户口。如为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除上述提及之户口外,结算公司会额外为其编配一个交易通主要户口和一个交易通独立户口。如属结算机构参与者,为便于管理及操作一个或多于一个结算通的设立和运作,结算公司亦可为其作为中华通结算所参与中央结算系统而就其每一名特别参与者编配一套上述户口及一个股份抵押品户口;就以中华通结算所身份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结算机构参与者而言,一般规则中凡提及参与者的又或为其开设或编配的股份结算户口、股份独立户口、抵押股份统制户口或任何其他股份户口之处,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一概诠释为其就每一名特别参与者或个别相关特别参与者而获编配的股份结算户口、股份独立户口、抵押股份统制户口或任何其他股份户口。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只获编配一个股份结算户口。参与者任何股份户口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其作出的记存或记除,应按一般规则进行。

601A. CCMS抵押品户口

不论有否接到参与者的申请,为便于管理及操作一个或多于一个结算通的设立和运作,结算公司可酌情分配一个 CCMS 公司抵押品户口及/或其他任何CCMS 抵押品户口予非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参与者(或如属中华通结算所身份的结算机构参与者,则予其特别参与者之参与者)。

第九章

结算服务

901. 联交所买卖的结算

(i) 提供联交所买卖的详情

结算公司可要求结算參与者及结算机构参与者向其提供(或促使其非结算参与者或特别参与者向结算公司提供)聯交所买卖的详情,此等详情须按结算公司可不时规定的格式予以提供。

901A. 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结算

(i) 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的详情

有关每个内地办公日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详情,将由相关联交所子公司、其指定人士或相关中华通结算所向结算公司报告。结算公司有权倚赖如上所述收到的报告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详情的准确性,并根据一般规则就其采取行动。为免产生疑问,结算公司及联交所毋须对相关联交所子公司、其指定人士或相关中华通结算所向结算公司报告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详情的任何延误或不确负责。

第十二章

款项交收服务

1207. 抵销

除适用的中华结算通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参与者根据一般规则以一个或多于一个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中华通结算所)及根据一项或多于一项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项或多于一项中华结算通)进行操作或对结算公司负责,而结算公司基于其宣布该参与者出现违约事件而终止相关安排,则有关安排一经终止,该参与者与结算公司之间根据一般规则以任何身份或根据任何安排须退回任何证券结算保证金、结算备付金或其他有关联交所买卖或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结算及交收风险管理的可转移或已转移的资产或金额(或结算公司厘定该等资产的等值现金)等所有责任实时升级变为到期须缴及应予缴付,而结算公司有权把记存于该参与者(以任何身份或根据任何安排)在结算公司的任何户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款项记账或共同抵押品管理系统户口)内本身与有关参与者之间在任何联交所买卖或中华通证券交易的交收或风险管理而到期须缴或应付的金额及任何货币的款项互相抵销,使参与者只须支付或只须向参与者支付所得净额,惟不能动用该参与者代其他人士持有的任何已付款股份。

第二十五章

保证基金

2501. 保证基金的设立

结算公司可运用贷记入保证基金的任何数额作为短期流动资金或其他资金以履行由市场合约及/或根据规则第 813、814、815 及 816 条的任何实时责任及法律责任,惟以下责任除外:

(b) 结算公司与根据第 42 章所述一项或多于一项中华结算通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结算机构参与者之间,根据规则第 813、814、815 及/或 816 条有关遗失合资格证券或问题合资格证券的法律责任。

乙部:联交所买卖及参与者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第三十三章

持续净额交收制度

3301. 联交所买卖、结算机构的交易、中华通证券交易的责务变更及以市场合约取代就交易单边或双边涉及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而言,在相关中华通结算所进行多边净交收程序的同时,将如规则第 4106 条所述,透过责务变更程序产生一份结算公司与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之间的市场合约,由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与结算公司作为合约的当事人。对于购入证券的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结算公司将为卖方,而对于沽出证券的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结算公司将为买方。

3303. 每日净额交收

责务变更后,结算公司与每一结算參与者或结算机构參与者(视乎情况而定)之间根据市场合约于同一交收日期交付同一只合资格证券(如属结算机构参与者,则兼指就同一名特别参与者而言)的责任随即互相抵销,而结算參与者或结算机构參与者(就同一特别参与者)(视乎情况而定)或结算公司在该只合资格证券的净交付责任须按一般规则履行。为免产生疑问,在发生有关结算机构参与者的失责事件前,其就个别特别参与者的权利及责任不得与其就另一名特别参与者的权利及责任抵销。

3304. 跨日净额交收

根据运作程序规则,结算參与者或结算机构參与者(视乎情况而定)按市场合约而于某个交收日交付合资格证券(如属结算机构参与者,则兼指就同一名特别参与者而言)的责任,将与结算公司就同一只证券及(如属结算机构参与者)同一特别参与者的市场合约对參与者任何尚未履行的合资格证券交付责任抵销(或附加于參与者对结算公司任何尚未履行的此等合资格证券交付责任,视乎情形而定),反之亦然。

第三十五章

延误交付证券─持续净额交收制度

3501A. 中华通证券的失责罚款及补购

就本规则第 3501A 条第(ii)分段的条文而言,结算公司可代參与者指示其指定经纪协助透过相关中华交易通进行补购。结算公司保留权利,向协助进行补购的指定经纪披露有关參与者的名称及其他资料,连同关于要进行补购的相关市场合约而结算公司认为适合的资料。根据运作程序规则,结算公司可豁免中华通结算參与者于 T+1 日进行补购,或可暂停于 T+1 日代中华通结算參与者进行补购。获豁免进行补购的中华通结算參与者必须于 T+1 日完结前交付获豁免补购的逾期交付股份數额。倘若參与者由于任何原因未能如期交付该等股份數额,结算公司考虑在其全权酌情认为适合的情况下代參与者于 T+2 日进行补购(或在 T+2日不可行时于随后的时间进行),以所需数量为限,若所需数量并非完整买卖单位,则不足一手按一手计。

第三十六章

风险管理措施─持续净额交收制度

3601A. 按金

结算公司可不时及随时使用在运作程序所述的方式或按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法及假定,计算所有未交收市场合约(不论到期交收与否)的按金。除非结算公司另行规定,按金的计算会参照结算参与者或结算机构参与者的按金持仓。如属中华通结算所身份的结算机构参与者,按金的计算会参照其每名特别参与者执行联交所买卖所产生的未交收市场合约的按金持仓分别计算。结算公司将会根据运作程序所述去厘定该按金持仓。

3602. 抵押品

结算公司有权不时要求结算参与者或结算机构參与者就包括结算公司因着该參与者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一旦參与者失责,与根据规则第 3607或 4107(x)条结清合约有关的风险、根据规则第 3501 或 3501A 条进行补购所承受的风险、与中华通证券交易结算及交收有关的风险以及如属中华通结算所身份的结算机构参与者为其每名特别参与者结算及交收联交所买卖的有关风险)及结算公司根据一般规则认为有关的其他事宜,依据一般规则实时向结算公司以结算公司认为适当的形式、程度及方式提供抵押品(包括集中抵押金及规则

第 4107(iii)条所规定的抵押品)或附加抵押品。

3602A. 内地结算备付金及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每名中华通结算参与者须按要求,就每个中华通市场向结算公司缴付结算公司不时厘定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就其本身的或其非结算参与者在该中华通市场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而应付的内地结算备付金及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款项。结算公司可不时及随时使用在运作程序规则所述的计算方式或按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法及假设,计算内地结算备付金及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除非结算公司另行规定,就各中华通市场而言(i)内地结算备付金的计算会参照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其非结算参与者在该中华通市场于中华通证券的买入成交金额、于中华通证券的逾期待交付持续净额交收数额以及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其非结算参与者在该中华通市场为特别独立户口执行的中华通证券卖出成交金额计算;而(ii)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则参照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其非结算参与者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在该中华通市场的中华通证券交易的交收净额计算。

3603A. 差额缴款、按金及抵押品的现金形式根据规则第 3601、3601A、3602 及/或 3603 条,结算参与者或结算机构参与者提供给结算公司的港元及其他货币的现金乃参与者支付给结算公司的款额。该款额将被记存在参与者获编配或(如属中华通结算所身份的结算机构参与者)就相关特别参与者获编配的 CCMS 公司抵押品户口(或结算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 CCMS 抵押品户口)。结算公司就该款额对该参与者的唯一责任乃向该参与者支付一笔相等于该参与者向结算公司清偿一切(实际或或然)责任及法律责任后的结余款项。

第三十七章

失责处理规则─持续净额交收制度

3701. 失责事件

则于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分别称为「失责事件」)发生时,结算公司将有全权酌情实时或于其后结算公司认为该事件仍未得到补救的任何时间,全权酌情采取规则第 3702 条所述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行动。为一个或多于一个中华通市场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的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而言,若发生的失责事件与该名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就任何合资格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华通证券)的结算及交收责任有关,结算公司有权就该名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为订约一方的所有未交收市场合约、由该名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提交的所有差额缴款、按金、抵押品、抵押证券、指定现金抵押品、抵押资产、内地结算备付金、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及所有其他抵押,采取规则第 3702 条所述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行动,用以履行及遵守该名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对结算公司的所有责任及法律责任(不论是否就中华通市场或其他市场而言)。就中华通结算所身份的结算机构参与者而言,若发生的失责事件与该名结算机构参与者为其任何指定特别参与者进行结算及交收的责任有关,结算公司有权就该名结算机构参与者为订约一方的所有未交收市场合约、由该名结算机构参与者提交的所有差额缴款、按金、抵押品、抵押证券、指定现金抵押品、抵押资产及其他抵押以及该名结算机构参与者就其所有指定特别参与者而获编配的股份结算户口,采取规则第 3702 条所述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行动,用以履行及遵守该名结算机构参与者就其所有指定特别参与者对结算公司的所有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章

中华通结算服务

4101. 跨境中华结算通结算公司与个别中华通结算所可成立个别中华结算通,(a) 以便利由交易所参与者或代交易所参与者根据中华交易通在中华通市场上执行的证券交易(包括中华通证券)进行结算及交收;及 (b) 就此等证券向参与者提供存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

4104. 拥有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身份的全面结算参与者本身是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如拟为属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的非结算参与者就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须:

(i) 确保其与每名此等非结算参与者订立的结算协议,订明其有责任为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交收。此等全面结算参与者须促使其非结算参与者注意下列事宜:下文第(vi)段有关透过中华交易通执行中华通证券沽盘的中华通证券交易特色及限制、结算公司的权力;以及本第 41 章所述的其他事宜;

(vi) 将其中央结算系统股票户口(可以是其股票户口或附寄结单服务的股份独立户口)指派予非结算参与者,以维持其中华通证券持仓于中央结算系统内,及以便确定非结算参与者在个别交易日可出售的中华通证券数目之上限。在一般规则及联交所规则的规限下,全面结算参与者须确保此等户口指派准确及妥善进行,并须订立措施以确保其每名非结算参与者若透过相关中华交易通落盘出售任何中华通证券或执行任何中华通证券沽盘时,此等中华通证券于个别交易日的出售数量合计总数不超过结算公司对上一个就中华通证券交收指示执行的多批交收处理程序完结时,该等中华通证券于非结算参与者获指派的中央结算系统股票户口内的持仓总额。

4106. 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结算及交收

(b) 关于相关联交所子公司为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而与相关中华通市场会员执行的任何中华通证券交易,结算公司与相关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同意:

(i) 中华通证券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如有关的交易方本身并非相关中华通结算所的参与者,则其各自的中华通结算所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将根据中华通结算所的规则转移至中华通结算所,由中华通结算所取代成为中华通证券交易买方和卖方各自的唯一交收对手方;

(c) 关于一方由一家联交所子公司为一名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执行及另一方由一家联交所子公司为另一名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执行的任何中华通证券交易:

4107. 适用于中华通证券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

i. 内地结算备付金及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每名中华通结算参与者须按要求,向结算公司缴付结算公司就各中华通市场不时厘定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就本身或其非结算参与者在该中华通市场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而应付的内地结算备付金及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款项。结算公司可不时及随时使用在运作程序规则所述的计算方式或按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法及假设,计算内地结算备付金及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除非结算公司另行规定,就各中华通市场而言,(i)内地结算备付金的计算会参照该中华通市场上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其非结算参与者于中华通证券的买入成交金额、于中华通证券的逾期待交付持续净额交收股份数额以及该中华通市场上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其非结算参与者为特别独立户口执行的中华通证券卖出成交金额计算;而(ii)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则参照该中华通市场上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其非结算参与者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的中华通证券交易的交收净额计算。

4110. 遵守适用法律及一般规则

iv. 持股限制

倘相关中华通市场、中华通结算所又或政府或监管机关或主管当局通知结算公司、联交所或个别联交所子公司,指结算公司为参与者于个别中华通证券的持股量导致任何境外持股限制超出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结算公司有权要求参与者(按结算所以后进先出形式厘定)于结算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减低其于相关股份户口的持股量,使持股量不再超过适用的境外持股限制。

第四十二章

中华通结算所

4201. 有关联交所买卖的跨境中华结算通

结算公司与个别中华通结算所可订立中华结算通并根据第 41 章就个别联交所子公司在中华通市场上执行的中华通证券交易,向参与者提供中华通结算服务。结算公司与个别中华通结算所亦可订立中华结算通,让该中华通结算所可就特别参与者在联交所执行有关港股通股票的联交所买卖,向其参与者提供结算、交收、存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

4205. 中华通结算所为联交所买卖进行结算

结算公司根据规则第 4204 条批准的中华通结算所可作为结算机构参与者参与中央结算系统,并在一般规则的规限下为一名或多于一名特别参与者执行港股通股票的联交所买卖进行结算及交收。中华通结算所仅可为指定特别参与者进行港股通股票之联交所买卖结算及交收,不可为非港股通股票的联交所买卖进行结算及交收,也不可为中华通结算所指定并已与其订立结算协议的特别参与者以外的其他联交所参与者进行结算及交收。中华通结算所应确保其作为定约方的任何此等结算协议及其后所有为修订结算协议而订立的协议并无包含与一般规则不符的条文。在结算公司要求下,中华通结算所须提供经核证为真实的各份已生效结算协议副本。中华通结算所无权拒绝为任何其指定特别参与者所执行的任何港股通股票的联交所买卖进行结算及交收。中华通结算所为其指定特别参与者进行联交所买卖结算须按一般规则(包括规则第 901 条)进行。在结算公司批准下,中华通结算所可为每名指定特别参与

者各设一套股份户口(包括独立的股份结算户口、抵押股份统制户口及独立的股份独立户口)。在一般规则的规限下,中华通结算所为其指定特别参与者进行的联交所买卖结算时,将按持续净额交收制度在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及交收,并根据规则第 3301 条进行责务变更。

4206. 适用于中华通结算所有关联交所买卖结算及其他转移的限制即使一般规则有其他相反规定,以下限制适用于中华通结算所:

(2) 结算公司不可接纳任何交收指示或(为免生疑问)任何投资者交收指示、转移指示或跨境转移指示产生的任何交易进行交收及/或结算,惟下文规则第 4206(3)条所述或获结算公司批准的除外;

(3) 中华通结算所及其参与者不得在相关中华交易通以外对合资格证券的交易进行非交易过户或交收,惟(i)因继承、离婚、丧失法人地位、向慈善团体捐赠或经中国内地任何相关国家机关批准的非交易过户或交收;(ii)与新增或执行抵押有关的事宜;(iii)协助司法执行;或(iv)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转让则不受此限;及

(4) 结算公司不可接纳任何关于中华通结算所就不同特别参与者所获编配股份户口或 CCMS 抵押品户口之间转移(包括(为免生疑问)规则第4206(3)条允许但本条不允许的任何转移)的指示所产生的任何交易进行交收及/或结算,惟获结算公司批准者除外。

4207. 就港股通股票向中华通结算所提供代理人及存管服务结算公司就港股通股票向根据规则第 4204 条获结算公司批准的任何中华通结算所提供代理人、托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基准,须与一般规则所载适用于其他参与者的基准相同,惟:

(4) 结算公司无责任就公司通讯事件向中华通结算所的参与者或其任何客户提供或安排提供公司通讯;

(5) 若发行人根据任何公司行动授予或提供的权益或证券不构成合资格证券,结算公司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与中华通结算所或为中华通结算所安排出售或变现该等证券,费用由中华通结算所承担;及

(6) 若中华通结算所为多于一名特别参与者进行结算,须就中华通结算所为其每名特别参与者持有的港股通股票提供独立的代理人、托管及其他服务。

4208. 中华通结算所的持续责任

结算公司根据规则第 4204 条批准的中华通结算所在任何时候均须:

(3) 应结算公司要求,于结算公司指定期限内提供其所拥有有关特别参与者(该特别参与者与其订立结算协议以进行港股通股票的联交所买卖的结算及交收)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特别参与者的财务状况、其相关会员或客户的数据,以及结算公司不时要求的其他数据或文件;及

(4) 向结算公司提供港股通股票作为抵押证券,数额相当于其每名指定特别参与者所执行的港股通股票的联交所买卖的待交付持续净额交收股份数额,并确保其获授权可向结算公司提供该等抵押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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