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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保证基金

保证基金

2501. 保证基金的设立

结算公司已根据一般规则设立一项基金,该项基金名为保证基金,只能按照一般规则使用。结算公司可运用贷记入保证基金的任何数额作为短期流动资金或其他资金以履行由市场合约及/或根据规则第 813、814、815 及 816 条的任何实时责任及法律责任,唯以下责任除外:

(a) 结算公司与结算机构参与者因结算公司与根据第 42 章所述中华结算通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结算机构参与者之间的市场合约而须履行的责任及法律责任;及

(b) 结算公司与根据第 42 章所述一项或多于一项中华结算通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结算机构参与者之间,根据规则第 813、814、815 及/或 816 条有关遗失合资格证券或问题合资格证券的法律责任。

结算公司在根据规则第 2504 条及运作程序规则第 18.2.1 节计算保证基金金额时,可不时行使其全权酌情权,考虑其认为适合的相关因素(包括任何历史数据及当时市况),以预计保证基金当时所需的最大金额,将其指定为保证基金限额。

2502. 结算參与者的供款

每名结算參与者须根据一般规则向结算公司缴付保证基金的两类供款,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结算公司须将结算參与者缴付的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拨入保证基金。

(i) 基本供款

根据本规则、规则第 2508 及 2509 条,不时规定各结算參与者缴付的基本供款额须參照及按运作程序规则订明的调整厘定。各直接结算參与者的最低基本供款额为五万港元,或按其在聯交所持有的聯交所交易权计算,每个为五万港元(取较高者)。各全面结算参与者的最低基本供款额应为十五万港元,或就其持有的每个联交所交易权供款五万港元,另再就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每名与其订有结算合约的非结算参与者供款五万港元(取较高者)。各结算参与者的最低基本供款额须以现金缴付。结算公司可不时订明其他金额作为每名结算参与者的最低基本供款额。所有结算参与者的所需基本供款总额一般为不少于一亿港元,唯结算公司保留不时厘定所需基本供款总额的权利。

(ii) 浮动供款

每名结算参与者的浮动供款或所有结算参与者的浮动供款总额均无最低额。根据本规则、规则第 2507A、2508 及 2509 条,各结算参与者所需缴付的浮动供款额须参照及按运作程序规则订明的调整厘定,或按结算公司不时指定。每名结算参与者可获准一浮动供款豁免额,上限为结算公司不时自行厘定的限额。为免产生疑问,结算公司可对个别结算参与者指定限额。浮动供款豁免额只能作为扣减结算参与者向结算公司根据运作程序规则应付的浮动供款额。结算参与者已使用的浮动供款豁免额可被结算公司运用于履行结算参与者根据规则第 2507A 条的责任及法律责任份额。

给予每名结算参与者浮动供款豁免额的安排是由结算公司设立并由交易结算公司作财务支持。交易结算公司及结算公司于任何时间均不须为全部或任何部份如上述般被使用及/或被运用的浮动供款豁免额付款予结算参与者。除非结算公司另有决定,倘若结算参与者全部或任何部份被使用的浮动供款豁免额根据规则第 2507A 条被结算公司运用以履行该结算参与者(作为一名相关结算参与者)须负责的剩余责任及法律责任份额,该结算参与者此后被获准的浮动供款豁免额会相应地扣减。除非结算公司另有决定,即使该结算参与者不论为何原因终止参与中央结算系统而其后再次获准被接纳成为结算参与者,其浮动供款豁免额仍会被扣减。

2503. 供款的方式

结算參与者可以港币或任何结算公司不时指定的货币现金或结算公司接纳的其他方式缴付规则第 2502 条规定的(i)最低供款额以外的额外基本供款及(ii)浮动供款。如适用者,缴付基本供款及/或浮动供款的结算參与者将被视为向结算公司声明及保证其持有该等供款的拥有权及权力,而该等供款不附任何留置权、抵押、负累权、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衡平法赋予的权利及任何性质的其他第三者权益。

2504. 保证基金的额外资源

在根据规则第 2507 条第(iii)段需要运用保证基金的情况下,结算公司会不时拨出其资源给保证基金,金额上限为保证基金金额的百分之十或其他百分比。结算公司可不时作出其不时认为适当的额外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及保险单) ,为保证基金提供额外资源。该等安排可不时由结算公司酌情终止。设立、维持、处理、管理及中止该等安排的费用及开支将从保证基金中及/或保证基金资产的应计利息或其他款项支付。此外,结算公司可要求结算參与者就该等成本及开支向结算公司付还款项,款额乃參与者依据规则第 2502 条须缴付的供款额按比例计算,或按结算公司认为公平及适当的其他方式计算。

为免产生疑问,结算公司设立的浮动供款豁免额及按金豁免额安排并非(i)为保证基金提供额外资源而作的额外安排;或(ii)结算公司拨入保证基金的资源。

2505. 保证基金资产的投资

在不影响结算公司对有关保证基金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结算公司可按风险管委员会批准的方式及范围内将保证基金的资产及资源或其任何部份用作投资。任何由投资活动引致的收益或亏损均属保证基金。保证基金的资产应计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项将由结算公司拨入保证基金,除非一般规则另有规定。除非另有规定,保证基金的资产的负利率利息或其他收费将由结算公司在保证基金中扣除,并由保证基金支付。

为免产生疑问,任何结算公司依据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归还予结算参与者的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的责任及任何该等供款的应计利息或其他款项支付及/或扣除不会受因投资有关保证基金的资产及资源的活动引致的收益或亏损影响。如上述所言,任何该等收益或亏损均属保证基金。

2506. 保证基金的运用

在规则第 2501 条的规限及不影响一般规则的其他规定的情形下,保证基金可运用于下列各方面: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i) 结算公司因市场合约而须履行的责任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结算參与者追讨及就市场合约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的有关成本及开支);及

(ii) 根据规则第 813、814、815 及 816 条,结算公司就与合资格证券有关的损失或影响合资格证券的问题的法律责任而结算參与者须就此对结算公司负责而承担法律责任。如结算公司认为保证基金的资源快将用尽或不大可能应付所有或可能出现的索偿,结算公司可将保证基金内可供运用的资源按比例分配予以上第(i)至(ii)分段所述各类别的索偿(办法乃把当时各类别的索偿加起来的索偿总额按比例分配,或按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当时的情形下认为公平及适当的其他方式分配)。

如根据本规则按比例分配予某一类别索偿的保证基金资源不足以应付分配当时结算公司就该类别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及责任,该等资源将按比例或结算公司认为公平及适当的方式运用于该类别的索偿。如结算公司根据本规则运用任何保证基金的资源,须尽快通知证监会。

2507. 运用保证基金的次序

在不影响结算公司提取保证基金可供运用的其他资源的情形下,并根据不时成为保证基金资源之一的任何保证、贷款、保险单或其他资产的条件,运用保证基金资产以履行结算公司在相关事件中的责任及法律责任须按以下先后次序运用:

(i) 首先,运用失责的相关结算參与者缴付的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如适用者);

(ii) 其次,在规则第 2507A(ii)条约束下,由结算公司拨入保证基金的资产的应计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项;

(iii) 第三,结算公司拨入的结算公司资源;

(iv) 第四,所有其他相关结算參与者(或如上述第(i)分段不适用,所有相关结算參与者)的基本供款;及

(v) 第五,所有其他相关结算参与者(或如上述第(i)分段不适用,所有相关结算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參与者)的浮动供款。

上述第(iv)及(v)分段有关动用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亦须分别符合规则第 2507A(iii)及(iv)条。

当结算公司行使权力去运用保证基金的任何其他资源或其他保证基金的资产时,结算公司可以任何其认为公平及合适的方式更改上列的运用次序,加入运用该其他资金或资产,包括有关的所得款项。

结算公司如根据本规则第(i)分段运用供款,将通知有关的相关结算參与者,如根据本规则第(iv)及/或(v)分段运用供款,则须通知所有相关结算參与者。此给予结算参与者的通知在规则第2508及2509条及运作程序规则第18.6节中称为「运用通知」。在有关本规则运用保证基金及所有由此或有关引致的事宜中,若相关结算参与者在供款未被运用前已有效地终止其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作为结算参与者,结算公司有权视该相关结算参与者在中央结算系统内的终止参与仍未发生并可将该相关结算参与者的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为保证基金资产般处理及运用。

为免产生疑问,相关事件中的相关结算参与者并不包括(a)在相关事件后才被中央结算系统接纳的结算参与者及(b)在相关事件发生当日或之前已有效地终止其在中央结算系统的参与。

2507A. 运用浮动供款豁免额及按金豁免额等

(i) 于本规则内,「计算的浮动供款」与运作程序规则第 18.2.1 节具同样定义。

(ii) 在依据规则第 2507(i)条(如适用者)作出支付后而结算公司仍有剩余的责任及法

律责任的情况下,结算公司在未依照规则第 2507(ii)至(v)条由保证基金作进一步支付之前,会首先运用失责的结算参与者(如适用者)在紧接于有关事件发生前已使用的浮动供款豁免额及按金豁免额以履行剩余的责任及法律责任。于运作程序规则第 10.10A.2 节中提及的按金豁免额安排是由结算公司设立并由交易结算公司作财务支持。交易结算公司及结算公司不须为全部或任何部份如在运作程序规则中所述般被使用及/或如在上述般被运用的按金豁免额付款予

结算参与者。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iii) 每名相关结算参与者的基本供款依据规则第 2507A(iv)条被运用时是依照该相关结算参与者在紧接相关事件发生前除去失责的相关结算参与者(如适用者)已缴付或所需缴付的基本供款后的已缴付或所需缴付的基本供款市场占有率按比例分配。

(iv) 每名相关结算参与者的浮动供款依据规则第 2507(v)条被运用时须如下述般厘定:

(a) 结算公司会首先依照该相关结算参与者在紧接相关事件发生前除去失责的相关结算参与者(如适用者)的「计算的浮动供款」后的「计算的浮动供款」市场占有率计算出该相关结算参与者在剩余的责任及法律责任中按比例分配的部份。

(b) 该相关结算参与者在上述(a)分段计算出被分配的剩余责任及法律责任须按比例分配予相关结算参与者的所需缴付浮动供款及相关结算参与者的已使用的浮动供款豁免额,两者参照在紧接相关事件发生前所计算的浮动供款中所占的比例;唯已使用的浮动供款豁免额所分配的部份不得超过该相关结算参与者获准的浮动供款豁免额。任何超过该相关结算参与者所获准的浮动供款豁免额数额须由相关结算参与者以浮动供款形式负责。

(c) 该相关结算参与者的浮动供款用以履行其依据规则第 2507(v)条运用保证基金被分配到所需缴付的浮动供款的剩余责任及法律责任须如上述(b)分段中厘定。结算公司会依照上述(b)分段,唯受限于下文第(v)分段,运用相关结算参与者已使用的浮动供款豁免额以履行已使用的浮动供款豁免额所负责的剩余责任及法律责任被分配的部份(最多但不超过该结算参与者获准的浮

动供款豁免额数额)。

(v) 倘若全部或任何部份被使用的浮动供款豁免额及/或按金豁免额根据本规则第2507A 条被运用以履行剩余的责任及法律责任,失责的相关结算参与者(如适用者)须负责向结算公司偿还该等相关数额而结算公司亦有权向该失责的相关结算参与者(如适用者)收回该等数额,并不影响结算公司任何其他的权利。若结算公司从该失责的相关结算参与者(如适用者)收回的数额指交易结算公司曾提供的财务支持,结算公司须将收到的数额交付交易结算公司。

2508. 补充供款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凡相关结算參与者的全部或部份基本供款及/或浮动供款按规则第2507及2507A条被动用,结算公司将要求相关结算參与者补充由于动用其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而引致的短缺。结算公司会通知相关结算参与者并要求补充在「运用通知」内的供款短缺。而相关结算參与者须在「运用通知」日后不迟于一个工作天或在结算公司可指

定的其他期间内补充其供款短缺。为免产生疑问,结算公司可随时要求相关结算參与者就根据规则第 2507 及 2507A条为将动用的保证基金提供额外基本供款及/或浮动供款。 结算公司会通知并要求相关结算参与者缴付该额外供款,该通知可以包含于该相关结算参与者的「运用通知」内。相关结算参与者须于结算公司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该等额外供款。相关结算参与者根据本规则第 2508 条的补充供款及为将动用的保证基金所提供的额外供款必须为港币或任何结算公司不时指定的货币以现金全数缴付。即使相关结算参与者已终止其在中央结算系统的参与,其在本规则下的责任及法律责任仍存在。

2509. 相关结算参与者的补充供款法律责任限额

(i) 尽管规则第 2508 条有所规定,除非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证监会另有批准,如相关结算參与者(失责的相关结算参与者除外) 响应给予的「运用通知」而以书面通知结算公司根据规则第 2203 条终止参与中央结算系统作为结算参与者,并且结算公司在「运用通知」当日或下一个工作天,事实上收到该终止参与通知,则该相关结算参与者根据规则第 2508 条对结算公司补充供 款短缺及为将动用的保证基金提供额外供款的整体法律责任不得超过在下文的规定。为免产生疑问,相关结算参与者根据规则第 2502 条所需缴付给结算公司 的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的责任并不会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相关结算参与者根据规则第 2203 条以书面通知其终止参与并不影响规则第 2202 条并且,为免产生疑问,并不影响结算公

司立即停止其代表该结算参与者行事的权利。当结算公司如上段所述事实上收到该相关结算参与者的终止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通知后,该相关结算参与者根据结算公司(a)在紧接于结算公司事实上收到该

相关结算参与者的终止参与通知前的一个工作天内;及(b)在结算公司事实上收到该终止参与通知的当日或以后所发出的「运用通知」要补充供款短缺及提供额外供款的整体法律责任,不得超过相当于结算公司事实上收到该相关结算参与者的终止参与通知当日该相关结算参与者所需缴付的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及两倍于该等款项之和。为免产生疑问,该相关结算参与者须全数缴付任何结算公司于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事实上收到该相关结算参与者的终止参与通知的工作天前超过一个工作天给该相关结算参与者的补充供款要求及/或为将动用的保证基金提供额外供款的要求。

(ii) 倘若结算公司于未发出一「运用通知」予一名相关结算参与者前已收到该相关结算参与者(失责的相关结算参与者除外)通知其根据规则第 2203 条终止参与中央结算系统作为结算参与者,该相关结算参与者根据该「运用通知」或在其以后的「运用通知」要求补充供款短缺及提供额外供款的整体法律责任不得超过相当于结算公司事实上收到该相关结算参与者的终止参与通知当日该相关结算参与者所需缴付的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及两倍于该等款项之和。为免产生疑问,该相关结算参与者须补充及全数缴付任何其他结算公司向其发出的补充供款及/或为将要动用的保证基金提供额外供款的通知。亦为免产生疑问,该相关结算参与者根据规则第 2502 条所需缴付给结算公司的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的责任并不会在任

何方面受到影响。

(iii) 倘若一个相关结算参与者的补充供款短缺及为将动用的保证基金提供额外供款的数额根据本规则第(i)或(ii)段有所限制而该相关结算参与者在其终止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生效前并未达到其法律责任的最高限额,则即使该相关结算参与者的终止参与已生效,其对结算公司以剩余的法律责任为限的补充供款及提供额外数额的法律责任仍在,直至已达到最高法律责任限额。为免产生疑问,一个失责的相关结算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限额。结算公司有权要求将终止参与的相关结算参与者提供结算公司认为足够应付该相关结算参与者根据规则第2508条的未付法律责任或或然法律责任的数额,该数额不

得超过该相关结算参与者于本规则内第(i)及(ii)段的最高法律责任限额,视乎情况而定,并且相关结算参与者须于结算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及方式以现金缴交。

2510. 款项的收回

如结算公司最后从失责的相关结算参与者收回全部或部份根据规则第 2507 条由保证基金付出的任何款项或根据规则第2507A条用以履行任何责任及法律责任的任何已被使用及运用的浮动供款豁免额及按金豁免额,结算公司在无责任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收回款项的情形下,须把所得款项按本规则并考虑到规则第 2507 及 2507A条处理。

所得款项(在扣除收回的成本及开支后)可,但不一定须要,拨回保证基金及偿还结算公司。若所得款项须如此拨回并运用,须依照运用保证基金及运用浮动供款豁免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额及按金辖免额以履行规则第 2507 及 2507A 条的责任和法律责任时的相反的优先次序,若任何付款或运用是按比例分配,那拨回及偿还时会按同样比例分配。若有拨回保证基金的数额代表已终止参与中央结算的相关结算参与者(失责的相关参与者除外)的基本供款或浮动供款,在不影响结算公司任何其他的权利下,结算公司可退回该数额予有关结算参与者或以结算公司认为合适方法处理。若有偿还予结算公司的数额指交易结算公司曾提供的财务支持,结算公司会将该相关数额支付交易结算公司。

有可能由于任何担保,银行融资或保险单的条款以致由失责的相关结算参与者收回的款项须以某种特定方式运用,而非拨回保证基金或偿还结算公司。为免产生疑问,失责的相关结算參与者须向结算公司偿还全部因其未能履行责任而从保证基金拨出的任何款项及偿还所有被使用及运用的浮动供款豁免额及按金豁免额。

2511. 保证基金的资产及资源数据

结算公司须不时维持有关保证基金的独立记录:

(i) 所有可供运用款项;

(ii) 所有结算公司拨入保证基金的结算公司资源;及

(iii) 所有为保证基金而设的担保、贷款或保险单。

在不影响上述的情况下,结算公司将会把所有供款记录于一个或超过一个独立账户。结算公司每年须将保证基金的可用资产及资源通知结算参与者及证监会。

2512. 供款的退还为免产生疑问,结算參与者的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一旦被拨入保证基金,将根据一般规则处理,而除根据一般规则行事以外将不会退还予结算參与者。于结算參与者终止參与中央结算系统计起的六个月后,只要该结算參与者欠负结算公司的全部实际及或有法律责任于终止时已予全數偿还或准备妥当,结算公司即可将其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的余额(除去其终止參与时已运用及待运用的任何保证基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金及,如适用者,根据规则第 2509 条中的法律责任范围内或剩余要补充的法律责任及要提供的额外数额)退还予结算參与者。对于一个相关结算参与者,结算公司有权(并不影响结算公司任何其他可享有的权利)扣留,不退回全部或部份供款,以涵盖该相关结算参与者根据规则第 2507、2507A、2508 及 2509 条下的任何或然法律责任。

2513. 保证基金的结束

如任何时候结算公司认为符合结算參与者或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的利益,结算公司可在获得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证监会批准后结束保证基金。除非一般规则另有规定,结算公司将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程序结束保证基金。

2514. 保证基金结束时的运用

结算公司可于保证基金结束时就下列一项或多项事宜运用保证基金:

(i) 支付全部需从保证基金拨付的款项;

(ii) 支付结束保证基金所涉及的行政及管理成本及开支;

(iii) 结算公司可酌情决定退还基本供款及浮动供款的余额予结算參与者;及

(iv) 取得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证监会的批准后,按结算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运用,包括但不限于将保证基金的全部可用款项及为保保险单转拨予成立目的与保证基金类似的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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