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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的认定

2020年6月,上市公司E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用于码头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发行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以董事会决议日作为定价基准日,锁定期36个月,拟引入战略投资者F公司(F公司与E公司属于同行业,主要致力于码头经营)。


创业板上市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战略投资者是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的投资者,是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或者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的投资者。

根据反馈意见及回复,可以看到审核中重点关注了E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战略合作安排的具体内容,包括F公司具备的优势及其与E公司的协同效应,F公司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等事项。

E公司在反馈意见回复及发行方案中详细披露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充分论述F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优势。F公司是目前长江三角洲地区最大的港口类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港口公司之一,引进F公司是响应“长江经济带建设”国家战略,全面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通过沿海沿江港口企业交叉持股,增强港口群联动协作成效,优化整合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港口资源。引入F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整合各方的港口资产,能够充分发挥港口经营性协同效应,实现优势互补,助力E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二是E公司同意F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管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三是F公司认购股份数量较大且长期持有。F公司本次认购股份达E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并承诺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20年7月,证监会核准同意E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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