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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如何判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主体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如何判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主体条件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规范的是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投资行为。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需要满足如下主要条件:


  (1)外国投资者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2)外国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3)外国投资者应为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4)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单一的外国投资者并不符合上述战略投资主体条件的情况。如2010年9月,联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中实业”)、益豪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豪企业”)以资产认购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科技”,代码:000669,)定向发行的股份,其二者的主体资格分别存在以下问题:①益豪企业在投资完成后取得的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十,不符合上述条件(1)。②联中实业及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上述条件(2)的要求。因此,单独来看,二者均不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条件。


  据进一步核查,联中实业及益豪企业各自股东TandyEnterprisesLimited及ChinaSharpInternationalLimited均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其股权结构分别如下:TandyEnterprisesLimited的唯一股东为国泰财富控股有限合伙基金一期(以下简称“国泰财富一期基金”);ChinaSharpInternationalLimited的唯一股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ProperAllyLimited;ProperAllyLimited的唯一股东为国泰财富控股有限合伙基金二期(以下简称“国泰财富二期基金”)。


  国泰财富一期基金及国泰财富二期基金均为注册于开曼群岛的豁免有限合伙(Exemptedlimitedpartnership),国泰财富一期基金及国泰财富二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均为注册于开曼群岛的CathayMasterGP,Ltd.。因国泰财富一期基金及国泰财富二期基金与其各自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文件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根据美国纽约州律师出具的意见,国泰财富一期基金及国泰财富二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为NewChinaCapitalManagement,L.P.。


  联中实业、益豪企业属于同一普通合伙人、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两期基金的下属企业。在重组完成后,联中实业、益豪企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百分之十,联中实业及益豪企业的母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条件。


  依据上述分析,认购股份的多名外国投资者如均属于同一控制人的情况下,则多名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资产总额可合并计算。2011年4月,商务部出具原则批复,确认联中实业、益豪企业具有本次战略投资的主体资格。2012年6月,本次重组方案获得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2年第14次会议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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