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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新三板企业因违规被罚:信息披露违规仍是新三板公司被罚主因



多家新三板企业因违规被罚:信息披露违规仍是新三板公司被罚主因


2021年6月3日,新三板企业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宇环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据悉,泓宇环能涉嫌违规担保,违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事实上,这并非个例。据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梳理,同日新三板挂牌公司黄国粮业公告称,收到河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数据显示,仅在刚刚过去的5月份,全国股转公司对4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54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45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9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



新三板强化自律监管已成常态

新三板强化自律监管已成常态

据了解,4宗纪律处分涉及ST万方、木链网、立得科技、紫光新能等公司。

具体来看,ST万方在2021年1月22日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581.76万元、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83.81万元、2018年净利润-7535.60万元和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7140.72万元,调整比例分别为11.64%、19.44%、350.74%和1137.16%。


据悉,ST万方存在前述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时任董事长李健文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对ST万方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木链网则于2020年10月21日收购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纪用持有的某公司6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木链网持有该公司60%的股份,认缴金额119400万元,占木链网2019年度经审计期末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88.15%和1589.62%。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对木链网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也公开表示,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不断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信息披露违规仍是新三板公司被罚主因



信息披露违规仍是新三板公司被罚主因

据悉,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泓宇环能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分四笔向李超英借款合计9953722.00元,泓宇环能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但未按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且2020年泓宇环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追认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行为涉嫌违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此收到了主管部门警示函。


无独有偶,根据公告,黄国粮业2020年1月3日为关联方潢川县兴平种植专业合作社向信阳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申请995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2020年2月27日为全资子公司河南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信阳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申请995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为5%以上股东潢川康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信阳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申请995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


黄国粮业未于上述三项对外担保发生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同样收到了主管部门警示函。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查阅《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发现,该办法第十四条 明确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公众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实际上,无论是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控失效等规范运作类违规,或是财务造假、会计处理不谨慎、商誉减值等财务类违规,均属于信息披露违规。”一名券商行业人士表示。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中,信息披露一次出现了39次。该办法还多次强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5月份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涉及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重大诉讼信息;二是收购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三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股份代持行为,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信息披露不规范;四是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未在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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