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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重点法律独立性问题解析

  独立性问题


  一、财务独立


  1.关注发行人是否建立了独立的会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是否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是否规范。


  2.关注公司依法独立纳税的情况。


  3.关注发行人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4.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二、业务独立


  1.关注技术、业务或商标等是否对控股股东、其他公司存在依赖。


  2.关注业务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3.关注同业竞争,关注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判断。


  核查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竞争”时,应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构成竞争。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亲属控制的企业应如何核查认定。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基本独立且报告期内较少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较少重叠的除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且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中介机构在核查时应审慎判断。


  4.关注对单一客户或供应商的依赖性。


  5.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1)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2)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6.如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涉及业务整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运营的组织架构、是否有独立运营的基本能力等问题。


  7.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逐年增长的情况。


  8.关注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9.关注与经销商、代理商、销售服务商等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0.关注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11.关注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产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1)如发行人存在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或授权使用资产的情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通常应关注并核查以下方面: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并就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2)如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核查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一是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二是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12.关注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占同类业务比重。


  13.关注第三方支付、转贷、票据融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14.关注关联方资金拆借等问题,关注拆借原因及其合理性,拆借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实际使用期限、相关利率。


  15.关注关联担保,关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原因和依据,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面临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评估担保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经营的影响。


  三、资产独立


  1.关注生产型企业是否存在重要生产环节依赖第三方或主要生产链条依赖外协方式的情形。


  2.关注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权属是否清晰。


  3.关注关联租赁与许可,是否存在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4.关注实际控制人是否未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厂房等资产整合到上市主体。


  5.关注是否存在商标、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共用的情形。


  四、人员独立


  1.关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关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是否在上述企业领薪的情况。


  3.关注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是否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的情况。


  五、机构独立


  关注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是否独立运作,不得存在影响其经营管理独立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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