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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重点财务问题—会计处理准确性问题

  1.坏账准备


  关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是否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方面应注意: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考虑预期信用风险。对于应收款项,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2)坏账准备计提不应区分关联方与非关联方,如存在关联方应收账款,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中披露其内容及形成原因等情况。


  (3)应收票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应收项目的减值计提要求,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考虑减值问题。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发行人应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4)如果发行人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需充分说明未计提的依据和原因,详细论证是否存在确凿证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结合业务合作、回款进度、经营环境等因素谨慎评估是否存在坏账风险。


  (5)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为有追索权债权转让,发行人应仍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6)发行人应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于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具体原因。


  (7)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会计政策


  1.关注具体会计政策例如收入确认、坏账准备计提、研发费用资本化等是否符合规范;


  2.关注会计政策披露是否详细、有针对性和具体化;


  3.关注会计政策与同行业的可比性;


  4.关注会计政策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3.股份支付


  关注股权激励安排,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合理性,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上市前部分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转让股权的交易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处理。


  股份支付,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关于股份支付的注意事项:


  (1)应执行股份支付准则。发行人在首发申报期内,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在编制申报会计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应考虑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


  (3)对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也应考虑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4)费用摊销及非经常损益的判断: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5)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股份支付事项的,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原则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可合理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及市盈率与市净率等因素的影响;可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也可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


  (6)披露: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报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4.收入确认


  1.关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关注是否存在收入跨期调整问题;


  3.关注折扣政策及会计处理;


  4.关注现金收入是否对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5.关注各类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收入确认方法与业务模式、相关合同条款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


  6.特别关注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相比较其他的确认方法,在使用上更为复杂,具有相当的模糊性,更容易被用来操纵和调节收入和利润,受到特别大的关注。关注在各节点确认的完工百分比及依据,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或者行业管理相比确认的比例和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关注完工百分比与回款进度差异较大的原因;关注采取不同方法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差异,例如按照成本法与工作量法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差异;关注工程项目延期中因客户资金延迟支付、验收流程延迟是否会影响发行人收入的确认和款项的回收,是否存在控制工程进度从而调节收入的情形;关注发行人施工和设计业务在期末确认完工百分比时是否能够取得较为客观的外部支持材料;关注各期工程竣工后发生的业务支出及在工程竣工时全额确认收入的合理性;关注会计师对各期末完工百分比确认是否准确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和结果。


  完工百分比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提供劳务交易,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于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都基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认。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完工进度的主要参照标准有三个:已发生的成本占比、已发生的工作量占比、实际测定进度。


  5.会计差错调整


  1.关注会计差错更正金额或比例较大的情况;


  2.关注会计差错更正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相关更正信息是否已恰当披露。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部分首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影响企业首发上市申请。


  (1)申报会计师应按要求对发行人编制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出具审核报告并说明差异调整原因,保荐机构应核查差异调整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3)对首次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调整或补充披露,相关变更事项应符合专业审慎原则,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及内控有效性情形。


  (4)如发行人同一会计年度内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必要的原始资料无法取得、审计疏漏等原因,导致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20%以上(如为中期报表差错更正则以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比较基准)或净资产影响数达到当年(期)末净资产的20%以上,以及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


  6.研发费用


  1.关注研发费及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研发费用的支出构成,研发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的划分;


  2.关注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是否准确;


  3.关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及与同行业的比较,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同时也关注研发费用相关内控情况。


  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7.借款费用资本化


  关注借款费用及相关费用开始及终止资本化的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8.企业合并


  1.关注企业合并及资产重组对于企业合并范围及股权结构的影响,对于企业经营情况的影响,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处理;


  2.关注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以及纳入或未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可能存在主观误判的情况,从而可能对报表整体的业绩呈现带来重大影响;


  3.重点关注在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控制权归属认定中,对委托持股、代持股份、协议控制(VIE模式)等控制权归属特殊认定相关事项的真实性、依据充分性等。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发行人企业合并行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部分按相关规定申请境内发行上市的红筹企业,如存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将不具有持股关系的主体(以下简称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协议控制架构的具体安排,包括协议控制架构涉及的各方法律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要合同的核心条款等;分析披露被合并主体设立目的、被合并主体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发行人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合并主体的相关活动、发行人是否通过参与被合并主体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发行人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合并主体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与其他各方的关系;结合上述情况和会计准则规定,分析披露发行人合并依据是否充分,详细披露合并报表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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