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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的上市方式介绍

  (一)已上市发行人安排股本证券上市的方式


  已上市公公司发行新股可采用供股,公开售股,资本化发行,交换、替代或转换,代价发行,预托证券及交易所接纳的其他方式安排股本证券上市。


  1.资本化发行。按现有股东当时持有的证券比例,进一步分配证券给股东,而该等证券将人账列为已从发行人的储备或盈利拨款交足,或在不涉及任何款项支付的情况下列为交足。资本化发行包括盈利化做资本的以股代息计划。此种方式相当于国内的用资本公积送红股,不用股东交款。


  2.供股。向现有的证券持有人提出供股建议(邀约),该等持有人可按现时所持有的证券比例认购证券,主板一般情况下须获得全数包销。在提出供股建议时公众持股市值达到5亿港元的,经联交所事先同意可以采取非包销方式,创业板供股无须包销。此种方式相当于上市公司向现有股东按一定比例比例配股。


  3.代价发行。发行人发行证券作为某项交易的代价,或与收购或合并或分拆行动有关的代价。此种方式最适合于境内企业注册离岸公司(BVI),以反向收购方式卖壳上市时,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给BVI公司的股东,以此新发行股份作为收购BVI公司全部股权的支付代价。


  采用代价发行方式上市,必须按照《主板上市规则》第2.07C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4条及第19.35条予以公告。


  如欲了解不同上市方式的详情,请参阅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七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章。


  4.公开售股。向现有的证券持有人提出供那股建议(要约),使其可认购证券(不论是否按其现时持有的证券比例认购证券),但该等证券并非以可放弃权制文件向其分配。此种方式相当于向现有股务东公开增发售股但不一定是按持股比例均等地增发。公开招股可与配售一并进行。主板公开售股-般情况下须获全数包销,创业板公开售股则无须包销。


  5.预托证券。从2008年7月1日起,交易所主板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香港预托证券(HDRs)在香港上市。香港预托证券为公司在交易所上市提供了另一选择,对于来自不准许在海外发行股份或设置股东名册的司法权区的发行人,预托证券尤为适合。


  6.交换、替代或转换。证券可通过将证券交换、替代或转换其他类别证券的方式上市。可换股债券(票据)按一定价格转股后上市属于此种方式。


  采用上述第1~4项方式上市,必须刊登上市文件,而该等文件需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及有关上市文件的刊登规定。


  (二)新申请人安排证券上市的方式


  新发行人可采用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配售、介绍上市中的任何一种方式或联交所接纳的其他方式安排证券上市。


  1.配售。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将证券主要出售给经其挑选或批准的人士,或主要供该等人士认购。这种上市方式相当于境内的定向发行,多用于上市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和上市后的再融资。


  2.发售以供认购。由发行人发售他必须获全数包销。如果以招标方式发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主板证券的认购必准公平,而每名按同一申请认购同一数售证券,发行人须令交易所确信分配目证券的投资者均能获得同等对待。这种上市方式与国内的首次公开发售普通股相同,即以IPO方式发行新股。


  3.发售现有证券。由已发行或同意认购的证券券的持有人或同意认购并获分配证券的人或其代表,向公众人士发售该等证券。这种上市方式主要适合于发售战略投资者(私募融资的投资者)上市前已经持有的旧股。


  4.介绍上市。已发行证券无须作任何销售安排而申请上市所采用的方式。因该类申请上市的证券已有相当数量为广泛的公众人士所持有,故可假设其上市后会有足够的流通量。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可采用介绍方式上市:(1)申请上市的证券已在另-交易所上市(适合异地二次上市);(2)证券由一名上市发行人以实物方式分派给其股东或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股东(适合限售期解禁股申请上市);(3)控股公司成立后,发行证券已交换一名或多名上市发行人的证券(适合于企业集团借子公司的壳实现整体上市)。


  新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上市,必须刊登上市文件,而该等文件需符合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及有关上市文件的刊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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