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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控制权变动规则要点

  (一)协议收购的过渡期问题


  定义: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对被收购公司过渡期的要求:


  ——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除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决事项外,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适用条件


  通过证券转让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


  (三)对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要求


  尽职调查要求


  ——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消除损害要求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四)披露要求


  基本披露要求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特殊情况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五)股份限售要求


  原则要求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例外情况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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