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增值税
企业资产收购增值税处理规定参照企业分立,符合条件不征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2、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6、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
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接规定,资产收购涉及的房屋、土地应交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