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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法规体系

  从1992年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到中国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以及2003年颁布的《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要约收购法律体系。这些法规主要有:

收购制度

  1.部门规章


  主要指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收购办法》及其配套的系列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及《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其中,《收购办法》采取了极具中国特色的要约收购制度设计,在保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前提下,根据我国股权分割的现实,创造性地制定了挂牌交易股票和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两种要约收购价格,以降低要约收购的成本。同时,《收购办法》允许收购人采用自愿要约收购的方式增持——定比例(不超过30%)的上市公司股份。


  2.国家法律


  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对要约收购的触发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主要条款、信息披露程序、要约期限、要约人的禁止行为、要约期满后上市公司维持上市的条件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3.行业自律


  主要指《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收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布的自律性文件。这些文件主要从操作层面对要约收购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规范。


  4.国家法规


  主要指《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性法规,对要约人的义务、要约收购的价格、要约收购时间、要约失败后的禁止行为等情况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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