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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牌照申请条件

  香港金融牌照依据种类的不同,所要求的条件也有所区别,本期对于香港银行牌照与香港保险牌照的申请条件做一个详细说明,详情请看以下文章。

香港金融牌照申请条件

  香港银行金融牌照申请条件:

  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所规定,申请香港实体银行牌照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如下:

  1、持牌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结余)不低于3亿港元,香港持牌银行的客户存款总额规模不得低于30亿港元及资产总额40亿港元。

  2、有限制牌照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结余)不低于1亿港元。

  3、接受存款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结余)不低于2,500万港元。

  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申请设立持牌银行,须从其实收股本中扣除所有方账户净(netdebitbalance)。

  (二)实体银行申请所需资料:

  香港银行牌照申请人应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管理专员提供下述资料:

  拟使用的银行名称或称谓,及使用该名称或称谓的原因;详细说明实际或拟进行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将会或已在经营的有关业务的时间及地点;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及地点;一份现正采用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一份最近期已审计账目及年度报告;提供独立保证报告(如申请人打算经营受规管业务,登尼特可提供);拟在香港设立的分行或附属公司首3年的业务计划(若需要);主要股东、董事及行政总裁的姓名及地址;公司地址及电话/传真号码;正式申请表格;以及任何其它所需数据。

  (三)实体银行申请流程:

  香港银行牌照申请流程:

  申请人初步咨询金融管理专员提交申请至香港金管局金管局处理申请注册地监管机构的批准金管局审批申请书面通知通过认可并刊登宪报公告。

  (四)虚拟银行的申请

  虚拟银行的定义为:主要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电子渠道而非实体分行提供零售银行服务的银行,虚拟银行须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同一套监管原则及主要规定,惟部分规定须因应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作出适当调整。

  银行、金融机构及科技公司均可申请在香港持有和经营虚拟银行。有意申请在香港设立虚拟银行的公司可向金管局提出申请。根据金管局2000年首次发出的《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2012年9月的修订版,金管局于2018年2月6日发出了《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修订版本,以咨询公众,咨询日截止至2018年3月5日。申请人可根据修订本的内容为递交申请做准备。

  1、申请人须符合的基本规定(1)申请人须维持其股本(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结余)在一定水平,审慎要求不低于3亿港元。(2)持股超过50%的股东一般是基础稳固的银行或其他监管受香港认可的金融机构;如若不是,则申请人的股东须是在香港设立的集团公司,且在资本充足、风险管理及其他指标上达到金管局的要求。(3)申请人应以本地注册银行形式经营,不应设立最低户口结余要求或征收低户口结余收费。

  虚拟银行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与实体银行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虚拟银行应在申请时提交退场计划,万一结束业务时,能有秩序地进行。金管局已成立专责小组(电邮地址:vbapplication@hkma.gov.hk),解答申请人的查询,并在申请过程中提供协助。

  (五)关于控权人(香港《银行业条例》)

  1、金融管理专员信纳自己知道公司每名控权人的身份。2、如公司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则金融管理专员信纳每名现时或将会是该公司董事、控权人、行政总裁或主管人员的人士,均为担任该名人士现时担任或将会担任的特定职位的适当的人。3、如公司是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则金融管理专员信纳每名现时或将会是(1)该公司在香港的业务的行政总裁或主管人员;(由2002年第6号第14条修订);(2)该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的业务的董事、控权人或行政总裁的人士,均为担任该名人士现时担任或将会担任的特定职位的适当的人。

  香港保险牌照申请条件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自2017年6月正式取代保监处接手监管香港保险公司,目前透过监督自律规管机构(“自律机构”)规管保险中介人。三家自律机构分别是香港保险业联会所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在《保险业条例》实施的2年内,保监局计划从三个自律机构接手监管保险中介人,并执行一个法定发牌制度。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可根据《保险业条例》的规定向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申请授权经营,发牌审批及后续审查工作首要放在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财政能力和可持续运作的关键风险上,重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缴股本是否足够、资产素质、偿付准备金数额及再保险安排是否妥善等。

  (一)股本及偿付准备金要求

  所有申请人须符合的基本条件如下:1、充足的股本。目前的最低实缴股本为1,000万港元;至于经营综合业务(即同时经营一般业务及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或打算经营法定类别的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最低实缴股本为2,000万港元。须强调的是,这些只是最低数额,实际数额有必要维持在这些数额以上的适当安全水平。

2、充足的偿付准备金.保险公司须把其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

  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及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条文规定:(1)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以下述较大者为准:(a)有关保费收入在2亿港元以内部分的五分之一,另加有关保费收入超逾2亿港元部分的十分之一;或(b)有关未决申索在2亿港元以内部分的五分之一,另加未决申索超逾2亿港元部分的十分之一。偿付准备金须最少为1,000万港元,如保险公司经营法定类别保险业的直接业务,则偿付准备金最少为2,000万港元。

  (2)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由下述较大者为准:(a)200万港元;或(b)按照《保险业(偿付准备金)规则》所厘订的数额(大概为数理储备金的4%及风险资本的0.3%)。

3、合格的董事、控权人及管理人员要求。申请人的董事局须最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具备足够的保险业务知识及有关经验;申请人须在香港开设办事处作为营业地点,聘用符合经营性质和规模的专业管理人员及职员,并委派一名驻港的行政总裁作为申请人的控权人;若申请人是注册非香港公司(不论是申请经营一般业务或长期业务),均须在以下各方面能令保监局满意:

1、该公司是在一个有周全公司法例及保险法例的国家注册成立;

2、申请人在其本国,是受一个或多个负责保险业正当行为操守的机构有效监管的保险人;及3、申请人是一名有良好根基且具有国际经验及充裕资金的保险人

  (二)申请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属自保保险人除外);申请人及其集团的背景资料;申请人及其集团的公司架构图,说明拟议的人手编制,以及管理层人员的资历和经验;申请人及其公司控权人在申请提出之前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若申请授权经营长期业务,也须提交精算师为申请人拟备的最新估值报告;除了专属自保保险人外,所有一般保险业务保险人均须提交三年的业务计划,其中须包括每年的预算收入帐、预算损益帐和预算资产负债表;申请人的业务计划概要;保险牌照申请表格;申请人董事及控权人相关信息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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